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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标权人不能仅以未经授权销售为由主张销售者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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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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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商标权人仅以未经授权销售为由主张销售者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不予支持。


供稿: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17)鲁01民终3439号

 

佐康公司是第3类9087227号“佐康”商标、第35类第10374626号“佐康”商标的权利人。佐康公司自2015年9月多次通过“淘宝网”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并于2016年4月15日向淘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清理并删除“淘宝网”上销售“佐康”系列产品商家链接及相关网页,及时将相关商品下架,屏蔽相关网站链接,不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淘宝网”上销售“佐康”品牌系列产品。2016年4月28日,淘宝公司对投诉回函称:根据佐康公司的“大量非佐康公司授权销售的佐康系列商品”陈述,暂不能确认佐康公司主张的原权利的性质以及权利产生的依据,需要明确权利的类型、提供权利证明、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或者足以判断侵权成立的理由。如佐康公司拟投诉卖家售卖的商品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情况,需要进一步提供能够判断侵权成立的证明资料。

2016年6月2日,佐康公司申请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对淘宝网的四家未经授权销售“佐康”产品的店铺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佐康公司向淘宝公司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以及佐康公司向淘宝公司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审法院认为,佐康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并多次向淘宝公司投诉,属于有效通知。淘宝公司未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店铺的链接,主观上为其他店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对淘宝公司辩称其主观无故意的主张以及其非适格主体的主张,不予采信。佐康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清理并删除“淘宝网”上销售“佐康”系列产品的商家链接、相关网页、删除被诉商品信息,屏蔽相关网站链接,不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淘宝网”上销售“佐康”品牌系列产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则认为,佐康公司向淘宝公司的9次投诉及发送的律师函仅提供了涉嫌侵权的商家链接,其主张相关商家侵权的理由为“佐康”系列产品的销售模式为全国范围内授权特约经销商在特定区域内以全国统一价进行销售,从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销售。佐康公司仅以跨渠道销售的理由不能证明相关商品为侵权商品,其主张相关商家侵犯其商标权的理由并不充分,要求淘宝公司删除相关链接并下架商品将使其不必要地承担被经营者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风险。在淘宝公司提出佐康公司提供商标侵权的具体理由与依据的要求后,佐康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佐康公司向淘宝公司发送的投诉材料及律师函欠缺初步的侵权证据支持,不属于有效通知。在其发出的通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要求淘宝公司采取技术措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一审中佐康公司提供了商标注册证证明其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并公证保全了两家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相关页面信息,但上述页面信息仅能证明相关店铺销售“佐康”商品的事实,无法证明所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也不构成侵权事实成立的初步证据。因此,对于佐康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清理并删除“淘宝网”上销售“佐康”系列产品的商家链接、相关网页、删除被诉商品信息,屏蔽相关网站链接,不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淘宝网”上销售“佐康”品牌系列产品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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